【正】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4日颁布的《关于惩治偷税、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补充规定》)第2条规定,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,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,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,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,处3年以下有
作者赵军
机构地区西安政法学院
出处《法学论坛》 1993年第1期34-36,23共4页
Legal Forum
关键词逃避追缴欠税罪 隐匿财产 欠缴 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纳税人 税务机关 手段 应纳税款 牵连关系
分类号D90 [政治法律—法学理论][政治法律—法学]